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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近年來因科技進步,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,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,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、文章外,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,例如:在課堂上播放音樂、影片或轉貼圖片、將檔案上傳網站等,將涉及「重製」、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上映」及「公開傳輸」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方屬合法利用著作。
  • 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,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,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得重製、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至於何謂「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」?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,通常而言,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,且依照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重製之質、量,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。例如:上英文課時,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,則有合理使用之空間;另外,教學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,仍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但書規定「如依該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
    其重製物之數量、方法,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,不在此限」,亦即老師的利用情形如會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失,就不能夠主張教學合理使用之規定。
  • 因應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,著作權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,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,例如:上英文課時,可將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的教材透過網路傳給學生。但是學校或教師須要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(例如: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),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註冊(選課)的學生,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或教材。至於遠距教學學校應採取之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,請參考 附件「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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